- 综合题(主观)
题干: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一)相关资料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1.4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情况:(1)当期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3)当期应纳消费税额=81.9÷(1+17%)×5%+52.65÷(1+17%)×5%+4.5×280×5%+11.7÷(1+17%)×5%=69.25(万元)
题目:计算甲公司当期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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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计算当期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81.9÷(1+17%)×17%+52. 65÷(1+17%)×17%+4.5×280×17% +11.7÷(1+17%)×17%+5.43×(1+5%)÷(1-5%)×17%+160×0.2×17%=241. 91(万元)。
进项税额=8.5 +1.4×7%+26=34.598(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41.91-34.598=207. 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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