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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本题涉及关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城建税法。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2)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4)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5)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6)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7)销售本企业已使用r 3年的一台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说明: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7)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8)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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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2)销项税额=0(万元)
(3)销项税额=1000×0.01×17%=1.7(万元)
(4)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5)/(1-5%)×5%=1.32(万元)
(5)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2×(7%+3%)=0.13(万元)
(6)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21×4%×50%=0.42(万元)
(7)销售委托加工所收回的一次性木制性筷子,不缴纳消费税。红木工艺筷子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8)增值税=5.1+1.7+40×17%-[50×13%+(5+1)×7%+5×17%]+0.42=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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