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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税务师接受委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情况审核时发现,该企业网店销售业务的送货费支付给某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一直未开具发票。据企业相关人员介绍,因快递公司在送货过程中出现丢货、破损等原因,已与其停止合作关系。该企业目前就丢失、破损货物通过司法途径向其索赔,快递公司也因此对已收取的送货费未开具发票。企业咨询这种情况在增值税的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如何处理。若事后了解该快递公司已宣告破产并在工商注销,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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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增值税处理。已支付的送货费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的抵扣凭证之前,送货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已支付的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送货费,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送货费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补开的增值税发票,才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即对已列入相应费用的送货费支出,作纳税调整增加。若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后再取得补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追补至该送货费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3)若事后了解该快递公司已宣告破产并在工商注销,已支付而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送货费,可凭以下资料证实送货费真实性后在税前扣除:
①该快递公司的破产公告或工商注销等无法补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明资料;
②与快递公司签订的送货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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