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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位于市区的威盛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宏盛电子科技股份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执行新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实木地板30万平方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200万元;零售实木地板5万平方米,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404万元;(2)接受某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3)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实木地板6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用于连续生产实木地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支付购货金额2500万元、增值税税额425万元,已验收入库,期末库存外购实木地板500万元;(4)每平方米实木地板单位成本90元;(5)产品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向母公司借款2000万,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执行当地工商银行同类中长期贷款最高利率10%);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60万元,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6)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业务如下: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事业捐款20万元,因排污不当被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7月因管理不善损失库存的外购实木地板3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税前扣除;(7)2011年12月份购置使用规定的环保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符合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2011年1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上年实木地板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11月份有一笔实木地板销售收入(价税合计400万元)隐瞒未入账。该企业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于2011年1月20日补交纳了税金和滞纳金。(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
    题目:计算该企业2011年实纳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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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企业2011年应纳所得税税额:①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但是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所以,应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7200+1404÷(1+17%)=7200+1200=8400(万元)应纳增值税=8400×17%-(425-30×17% +5.1)=1003(万元)当年应纳消费税税额:外购已税实木地板:期初库存600万元,本期购进2500万元,期末库存500万元。另有意外事故损失的外购实木地板30万元,当期生产领用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600+2500-500-30)×5%=128.50(万元)应纳消费税税额=8400×5%-128.50=291.5(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3+291.5)×(7%+3%)=129.45(万元)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限额=8400×15%=1260(万元),实际发生额500万元未超过限额,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的5‰=8400×5‰=42(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准予扣除36万元;关联借款中,利率执行银行的标准,确定为未超标。只能扣除100万元利息(500万×2×10%),超标准结构的1000万元(2000-2×500)对应的利息100万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可扣除的财务费用=300-100=20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700+200+640-60+36+80×50%=1556(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额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8400+35.1(接受捐赠)+20(金融债券利息收入)-90×(30+5)(销售成本)-291.5(消费税)-129.4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0+300+640)(期间费用)-20(公益捐赠)-1(罚款)-30×(1+17%)+10(赔款)]×12%=3198.05×12%=383.77(万元)实际公益捐赠20万元,准予据实扣除。③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8400+35.1(接受捐赠)+20(金融债券利息收入)-90×(30+5)(销售成本)-291.5(消费税)-129.4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56(期间费用)-20(公益捐赠)-[30×(1+17%)-10](损失)=3283.05(万元)④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专用设备投资抵免限额=200×10%=20(万元)该企业2011年实纳所得税税额2011年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3283.05×25%-20=800.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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