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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张某于2011年1月1日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为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末,自行核算该餐馆2011年营业收入为88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合计84万元,其中包括:(1)租赁办公室兼住房一套,在支出总额中列支当年租金共计3.6万元;(2)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共计10万元;(3)支出总额中列支了5名雇员的工资费用共计8万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11年餐馆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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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租赁办公室的纳税调整为3.6万元。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租赁办公室兼作住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一律视同生活费用。
(2)张某工资的纳税调整=10-0.2×8-0.35×4=7(万元)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按2000元/月的统一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扣除(2011年9月1日以后调整为3500元/月)。
(3)雇员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8×5‰=0.44(万元)<6×60%=3.6(万元),实际可以扣除0.44万元。应纳税调整=6-0.44=5.56(万元)
(5) 2011年餐馆应纳税所得额=88-84+3.6+7+5.56=20.16(万元),2011年9月1日以前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元;2011年9月1日以后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元。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16×3526-0.675)×8/12+(20.16×35%-1.475)×4/12=6.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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