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免税,应调减所得额10万元;国债转让收入100万元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5/(1-20%)×25%=14.06(万元),实际在A国缴纳的税额=45/(1-20%)×20%=11.25(万元),由于在境外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没有超过抵免限额,所以需要在我国补税14.06-11.25=2.81(万元);境外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5/(1-10%)×25%=6.94(万元),实际在B国缴纳的税额=25/(1-10%)×10%=2.78(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税=6.94-2.78=4.16(万元)。
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81+4.16=6.97(万元)。
(2)居民企业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800-100=70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500+(700-500)/2=500+100=600(万元);
(3)企业购进生产设备,应按照规定计算折旧分期扣除,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当年应扣除的折旧=50×(1-10%)÷10÷12×10=3.75(万元),应调增所得额=50-3.75=46.25(万元);
(4)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100万元;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所得额=200×50%=100(万元);
(5)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50万元;
(6)计提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可以税前扣除;
(7)支付的罚金不得税前扣除,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和银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10万元;
(8)推倒重置的建筑物的账面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100万元;
(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应纳税所得额=1 000-10-600+46.25+100-100+50+10+100=596.25(万元);该居民企业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596.25×25%-50×10%+6.97-250=149.06-5+6.97-250=-98.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