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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了处理紧急事物,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为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通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4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题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张增、林海、王琳对陈建构成共同侵权
  • B 、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物权关系
  • C 、林海因承租而占有该房屋,构成直接占有
  • D 、张增将房屋出租给林海构成无权处分
  • E 、张增将房屋交给林海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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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D】

张增、林海、王琳的行为均构成对陈建房屋所有权的侵犯,但不属于共同侵权。所以选项A错误。

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保管合同,属于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所以选项B错误。
张增将房屋出租给林海,是以自主房屋的名义,而非以他主房屋的名义,故属无权处分,不构成表见代理。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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