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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李某、王某、林某、郑某于2020年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营卫浴洁具销售。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2)甲企业的全部利润由王某、林某、郑某享有;(3)李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甲企业的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特别约定。2021年发生如下情况:(1)王某与金某共同投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主营业务也是卫浴洁具销售。(2)林某拟参与选择承办甲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李某以林某系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为由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王某设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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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王某设立乙公司的行为合法。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企业的合伙协议对于此项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特别约定,王某设立乙公司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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