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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甲公司有职工五百名,2016年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准备裁减人员。同年6月1日甲公司向职工公布了裁减人员方案,并宣布一周后解除5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6月2日,甲公司将方案送给本公司工会征求意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出,甲公司裁减人员方案,没有向该部门报告,存在程序问题。公司工会也提出,公司应当在裁员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同时,公司工会反映在收集职工意见时,职工表示,公司在既没有破产也没有转产的情况下,不应当实施裁员,还有职工希望公司遵守劳动合同法,优先留用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和被评过先进的职工。于是,甲公司重新制定了裁员方案,在经过规定程序后公布了裁员方案,将因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定为在本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题目:关于甲公司裁减人员方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应当在裁减人员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 B 、甲公司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再裁减人员
  • C 、甲公司裁减人员数未达到职工总人数的10%,可以随时实施裁员
  • D 、甲公司裁减人员方案应当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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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

《劳动合同法》地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剪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单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数方案经劳动行政部分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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