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当期所得税=(应税收入-可抵扣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出售收入-出售成本+租金收入-费用-折旧)×25%=[4200-(20000-20000/50)×20%+500-100-20000/50]×25%=(4200-3920+400-400)×25%=280×25%=7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1120×25%=280(万元)。
所得税相关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80
或:
甲公司的当期所得税计算如下:
甲公司20×6年实现的会计利润=1 000+500-100+4 200-4 000-200=14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 400-400(税法上允许抵扣的折旧额20 000/50)+80[出售部分甲公司账面上结转的成本20 000×20%-税法上允许结转的成本(20 000-20 000/50)×20%]-(1 000-200)(税法规定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
则甲公司的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80×25%=70(万元)。所得税相关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80(1 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