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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14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大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信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5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另知,2015年2月,公司股东会就2014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题目:根据《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股东以( )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A 、知情权受到损害
  • B 、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
  • C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 D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 E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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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法院不予受理解散公司的诉讼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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