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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范某是我国的林业专家,2011年度范某收入情况如下:(1)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为7000元;(2)向林科院提供了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专有技术使用费40000元;(3)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收入20000元;(4)范某出访美国期间,被邀请到某大学讲学,取得收入3000美元(1美元=6.8元人民币),在美国该收入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3800元;(5)在出访法国期间,其专著被翻译成法文出版,获得版权收入20000欧元(1欧元=8.3元人民币),在法国该项所得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5000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1)范某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范某提供专有技术应纳个人所得税。(3)范某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范某在美国讲学收入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范某在法国版权收入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范某在2011年度在我国共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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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 -2000)×15% - 125]×8+[(7000 -3500)×10%-105]×4= 625×8+245×4 =5980(元)
(2)提供专有技术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 -20%)×20% =64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征或减征的规定,其计税所得额虽然超过了20000元,但不适用畸高收入加成征收的方法。
(3)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 -20%)×20%×(1-30%)=2240(元)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要注意减征优惠。
(4)在美国讲学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抵扣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3000×6.8×(1- 20%)=16320(元)个人所得额抵扣限额=16320×20%=3264(元)因为在美国缴纳的3800元个人所得税大于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3264元,所以,范某不需要在我国纳税。
(5)版权收入不同于稿酬所得,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在法国版权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抵扣如下:应纳税所得额=20000×8.3×(1-20%)=1328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32800×20%=26560(元)因为在法国缴纳的25000元个人所得税小于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1560元,所以,在法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元可全额抵减,并需在我国补缴税款1560元。
(6)范某2011年度共纳个人所得税=5980+6400 +2240+ 1560= 16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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