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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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师案例题 某建筑工程项目,经相关部门的批准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合同。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内容规定如下: (1)由于部分设计工作未及时完成,承包范围内待施工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具体工程量不能准确确定,双方商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驻地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由此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3)建设单位确定工程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施工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在施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规定建设单位供应设备现场保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但在施工合同中,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该工程合同条款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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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该合同条款存在不妥之处和具体理由如下:
(1)施工单位按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并不免除后续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只是不应承担由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仅供施工单位参考不妥。建设单位应保证基准(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作为施工单位施工的依据。
(3)分包单位不能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关于分包工程禁止再次分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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