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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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师案例题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计划工期为2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 (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6)召开投标预备会。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0)组织评标。 (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 (12)决定中标单位。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承包价格谈判,是否合法?发生了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 4.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否决第1中标候选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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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招标程序中不妥和不完善之处:第(3)条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
2.(1)处理是正确的。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2)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3)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的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3.不合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发生了上述情况,应宣布中标无效,谈判双方都应对这一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人应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79号)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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