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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服装生产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该企业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式服装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为某市城区。2008年12月编制的年度利润表如下:利润表2008年12月单位:元[zcsws/swdlsw/yszn/9/image/img-9-191-01.jpg]注册税务师对该企业2008年度有关账户明细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1)“营业费用”中有广告费和宣传费2500000元1市内销售分公司2008年房租费200000元;样品费600000元,其余为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用。其中样品为领用的本公司生产的各种款式的服装(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经审核生产成本合计为600000元,同类不舍税销售价格800000元,会计分录为t借t营业费用600000贷:库存商品600000(2)“管理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1200000元;允许扣除的劳动保护费150000元t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款180000元;其余为管理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费用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中劳动保护费中有一部分是给车间生产工人发放的自产工作服,经审核生产成本为12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60000元,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120000贷:库存商品120000(3)“财务费用”全部为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结算费用。经审核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新生产车问的建造,其相应的利息为160000元,新生产车间已于12月份投入使用。(4)“投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投资的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分配的利润360000元:-是将原持有乙联营厂的股权转让增值500000元。经审核,甲公司的投资分利款当年并未收到;原对乙联营厂以货币资金投资700000元,拥有30%股份,2008年6月以1200000元转让,转让时乙联营厂财务报表显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1000000元。(5)“营业外收入”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布料销售,未开发票收取现金的收入,会计分录为:借:现金80000贷:营业外收入80000(6)“营业外支出”由四部分内容构成,一是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办公室捐建希望小学1000000元;二是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被劳务部门处以罚款180000元;三是订购的一批布料因国外订单取消而不再购进,预付的定金140000元抵付供货方索取的违约金:四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50000元。(7)“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合计2000000元(人均月工资2500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400000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80000元:拨缴工会经费24000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同时又另行列支工会活动费40000元。经审核企业使用12名残疾人员,支付其工资总额合计190000元。(8)“其他应收款”除备用金等短期借款外,其中有一笔发生在2008年4月的股东张某借款250000元尚未归还,经审核董事会议记录,为张某因购置住房向公司借款。假定其他业务企业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
    题目: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注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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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纳税调整(1)自产货物用作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同类销售价确定为应税收入,扣除产品成本,应纳税调整增加200000元(800000-600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超过税法扣除标准,允许全额税前扣除[58000000+800000+80000÷(1+17%)]×15%=8830256.4元>2500000元。实际发生的房租费也允许税前扣除}(2)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905658.12元。税法允许扣除标准。[58000000+800000+80000+(1+17%)]×0.5%=294341.88(元)超过标准部分:1200000-294341.88=905658.12(元)(自产货物用作劳动保护支出,属内部处置,不作视同销售,所发生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其他支出都允许税前扣除)(3)用于建造新生产车间的贷款利息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通过折旧方式扣除,当年度尚未计提折旧),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160000元。(4)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的投资分利,属于当年收益;分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作纳税调整减少36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边角布料销售(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80000÷(1+17%)×17%=11623.93(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1623.93×7%=813.68(元);应补教育费附加:11623.93×3%=348.72(元)]。因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减少12786.33元(11623.93+813.68+348.72)。(6)公益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388334.36元。税法允许扣除标准:(4950000+160000-12786.33)×12%=611665.64(元);超过标准部分:1000000-611665.64-388334.36(元);违反劳动法规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180000元(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250000元。(7)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120000元。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14%=280000(元);超过标准部分:400000-280000=120000(元)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30000元。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2.5%=50000(元);超过标准部分;80000-50000=30000(元);拨缴工会经费外发生的工会活动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40000元;(拨缴工会经费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税前扣除)。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税前可以加计扣除100%,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减少190000元。(8)股东借款未影响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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