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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服装生产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该企业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式服装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为某市城区。2008年12月编制的年利润表如下:利润表2008年12月单位:元[zcsws/sudlsw/lnzt/3/image/img-03-026-01.jpg]注册税务师对该企业2008年度有关账户明细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1)“营业费用”中有广告费和宣传费2500000元;市内销售分公司2008年度房租费200000元;样品费600000元,其余为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用。其中样品为领用的本公司生产的各种款式的服装(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经审核生产成本合计为60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会计分录为:借:营业费用600000元贷:库存商品600000元(2)“管理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1200000元;允许扣除的劳动保护费150000元;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金180000元;其余为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中劳动保护费中有一部分是给车间生产工人发放的自产工作服,经审核生产成本为12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60000元,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120000元贷:库存商品120000元(3)“财务费用”全部为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结算费用。经审核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新生产车间的建造,其相应的利息为160000元。新生产车间已于抢月份投入使用。(4)“投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投资的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分配的利润360000元;二是将原持有乙联营厂的股权转让增值500000元。经审核,甲公司的投资分利款当年并未收到;原对乙联营厂以货币资金投资700000元,拥有30%股份,2008年6月以1200000元转让,转让时乙联营厂财务报表显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1000000元。(5)“营业外收入”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布料销售,未开发票收取现金的收入,会计分录为:借:现金80000元贷:营业外收入80000元(6)“营业外支出”由四部分内容构成,一是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办公室捐建希望小学1000000元;二是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被劳务部门处以罚款180000元;三是订购的批布料因国外订单取消而不再购进,预付的定金140000元抵付供货方索取的违约金;四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50000元。(7)“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合计2000000元(人均月工资2500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400000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80000元;拨缴工会经费24000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同时又另行列支工会活动费40000元。经审核企业使用12名残疾人员,支付其工资总额合计190000元。(8)“其他应收款”除备用金等短期借款外,其中有一笔发生在2008年4月的股东张某借款250000元尚未归还,经审核董事会会议记录,为张某因购置住房资金不够向公司的借款。假定其他的业务企业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假定其他的业务企业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
    题目: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注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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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纳税调整(1)将自产的服装用做样品,应视同销售,以同类销售价确定为应税收入,扣除产品成本,纳税调增=800000-600000=200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8000000+800000+80000÷(1+17%)×15%=5830256.4元,实际发生的为2500000元,未超出限额,不用调整。(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58000000+800000+80000÷(1+17%)]×5‰=294341.88元,而实际发生1200000元,因此,应将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额,为1200000-294341.88=905658.12(元)。自产货物用作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发生支出允许税前扣除。(3)用于新生产车间的建造的贷款利息应资本化计人生产车间成本,所以,调增应纳税额160000元。(4)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的投资分利,属于当年收益;分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作纳税调整减少36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边角布料销售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育传费的计算基数,同时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最终调减应纳税额。应补增值税=80000÷(1+17%)×17%=11623.93(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1623.93×7%=813.68(元);应补教育费附加=11623.93×3%=348.72(元);调减应纳税额=12786.33元(11623.93+813.68+348.72)。(6)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950000+160000-12786.33)×12%=611665.64(元),而实际发生1000000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额=1000000-611665.64=388334.36(元);违反劳动法规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额180000元;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整应纳税额250000元。(7)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0000×14%=.250000(元),而实际发生的为120000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额=400000-280000=12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2000000×25%=50000(元),而实际发生的为80000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额=80000-50000=30000(元);拨缴工会经费外发生的工会活动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额40000元;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税前可以加计扣除100%,因此应调减应纳税额190000元。(8)股东借款未影响损益,因此不涉及应纳税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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