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在持续督导 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 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其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曰起 12个月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6)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