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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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师案例题
    题干:某市大学城园区新建音乐学院教学楼,其中中庭主演播大厅层高5.4m,双向跨度19.8m,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井字梁。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模架支撑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签字,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支撑高度超过5m,需进行专家论证。事件二: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以企业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还聘请了外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共计7人组成专家组,对模架方式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事件三:在演播大厅屋盖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因西侧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局部坍塌,使东侧刚浇筑的混凝土顺斜面向西侧流淌,致使整个楼层模架全部失稳而相继倒塌。整个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9人,轻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129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和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的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向相关部门上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题目:指出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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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本单位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家组;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不妥之二: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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