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1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1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1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1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客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秦获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1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1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1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1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1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1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1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2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2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2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2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2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2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2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2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2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2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2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题目: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B 、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 C 、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 D 、裁定解散合伙
- E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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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第1项诉讼请求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是无效的,而第2项诉讼请求的李海仍然是合伙人。所以,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 1 【单选题】甲法院向乙法院移送案件,而乙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的,乙法院应当()。
- A 、拒绝接受移送
- B 、退回甲法院
- C 、向有管辖权的丙法院移送案件
- D 、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2 【客观案例题】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B 、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 C 、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 D 、裁定解散合伙
- E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3 【客观案例题】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B 、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 C 、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 D 、裁定解散合伙
- E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4 【客观案例题】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B 、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 C 、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 D 、裁定解散合伙
- E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5 【客观案例题】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B 、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 C 、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 D 、裁定解散合伙
- E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6 【客观案例题】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B 、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 C 、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 D 、裁定解散合伙
- E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7 【客观案例题】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 A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B 、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 C 、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 D 、裁定解散合伙
- E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8 【客观案例题】下列关于本案法院受理及裁判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法院审理本案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才能判决离婚
- B 、若甲乙在起诉离婚前已经分居2年,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 C 、本案应由居住房所在地法院管辖
- D 、法院判决甲乙离婚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甲乙婚姻关系解除
- E 、若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甲乙双方在分居1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则法院应准予甲乙离婚
- 9 【客观案例题】下列关于法院审理此案的叙述,正确的有( )。
- A 、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 B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 C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D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 E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不予信息公开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不予公开的决定,可以同时判决县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10 【客观案例题】下列关于法院审理此案的叙述,正确的有( )。
- A 、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 B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 C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D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 E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不予信息公开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不予公开的决定,可以同时判决县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热门试题换一换
- 但这种和解与调解程序不适用于()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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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欣公司长期不为职工曹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曹某向区社保局举报。2013年12月20日,区社保局向欣欣公司送达《决定书》,责令欣欣公司为曹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万元。12月28日,区社保局又向曹某送达《告知书》,称曹某举报属实,并要求他本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4000元。曹某对区社保局《决定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曹某的请求。曹某对《告知书》也不服,于2014年8月24日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曹某对不予受理决定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复议申请、起诉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下列对《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的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现金的周转过程主要包括( )。
- 下列事项中,引起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的有()。
- 该酒业公司本月份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 )元(不含委托业务)。
- 甲公司委托乙代为购买手机屏幕,乙在考察之后决定从红星公司购进。在与红星公司洽谈过程中,乙发现红星公司生产的手机电池也不错,遂与其签订了购买手机屏幕和电池的合同。事后,红星公司催促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称,仅委托乙购买手机屏幕但未委托其购买手机电池,拒绝支付电池的货款。本案中,下列关于乙与红星公司所签购买电池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效力状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购进厂房一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不含增值税价款为1000万元,进项税90万元,目前处于装修状态,现准备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假定当地契税税率为5。要求:做出A公司相关税款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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