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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省税务局在2018年10月对省内食品生产企业2015年8月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布署,某县国税局下属税务稽查局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8月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审查。经查发现该生产企业8月从农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处购进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此外该生产企业还从一家蔬菜批发企业购进蔬菜,该生产企业根据蔬菜批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取得的运输发票包括某汽车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按普通发票上列明金额的7%计算抵扣了增值税。由于上述事项的影响,稽查人员认为食品生产企业,多列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8月少缴增值税20万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补缴税款20万元,并按偷税处以企业20万元的罚款。税务稽查分局于2018年10月20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食品加工企业。企业对上述决定书和处罚不服,决定不缴纳税款和罚款,直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作为税务师,请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企业应该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企业应该在何时提出该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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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向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申请复议的时间为补交20万元税款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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