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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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税务师到某市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代理审查,甲公司财务人员提出如下问题:(1)2017年6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座研发大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9900万元,增值税额1089万元,当月已通过认证。同时支付契税396万元。该研发大楼专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A产品的研发。甲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核算,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18年4月1日,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甲公司将该研发大楼改变用途,专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B产品的研发。财务人员咨询相关税务处理。(2)2018年10月1日,甲公司将一栋厂房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261.58万元(含税),财务人员咨询此项业务需要缴纳哪些税费,金额分别是多少(假定甲公司当月无留抵税额、不考虑企业所得税)。(3)2018年10月22日支付给境外某企业(境内无代理机构)一笔50万元的咨询费,财务人员咨询此项业务需要如何履行扣缴义务,如果未扣缴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题目:请逐项分析上述业务,回答财务人员提出的各项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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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出租房屋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预收款需全额纳税,同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
增值税=261.58/1.10×10%=23.78(万元);
城建税=23.78×7%=1.66(万元);
教育费附加=23.78×3%=0.71(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3.78×2%=0.48(万元);
房产税=261.58/1.10/36×3×12%=2.38(万元)。
(3)甲公司应当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境外企业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对甲公司处以应代扣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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