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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11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 (1)丙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之妻现为甲公司的董事。 (2)甲公司应付A公司2009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0万元。2010年9月18日,应A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若2011年9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A公司1800万元的货款,则以该办公楼变卖受偿。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办公楼于抵押合同签订的当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3)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与B公司订立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债权人B公司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4)甲公司欠C公司120万元的货款,D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D公司拟合并为C公司,双方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合同,于2010年9月1日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5)甲公司与E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30万元的违约金,E公司还向甲公司交付了20万元的定金。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该合同。(6)F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向G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作为F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G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7)甲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G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H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G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8)K公司向G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K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K公司未能偿还G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K公司和G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G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丙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向A公司设定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B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抵押予以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合并后的C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如果该买卖合同解除,违约金和定金应如何处理?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保证责任能否因其破产而免除?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G银行能否直接申报债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H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G银行能否要求H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8)根据本题要点(8)所提示的内容,G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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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张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①B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B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4月1日)设立。②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因其是有对价的行为,不能撤销。
(4)C公司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根据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5)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②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6)①甲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②G银行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7)①H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G银行无权要求H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8)G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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