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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应当周期性地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独立性相关的所有事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3年)。(2)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三年对轮换情况复核一次,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3)A 注册会计师是甲上市公司2017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事务所委派B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项目质量复核人员;B注册会计师是乙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合伙人,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乙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项目质量复核人员。(4)C注册会计师于2011年至2015年度担任丙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在2020年度被委派担任丙公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5)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强化主体责任,明确要求签发审计报告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在审计报告中签字。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情况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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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不恰当。独立性主管合伙人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报告与独立性相关的重大事项,并非所有事项。

(2)不恰当。事务所应当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
(3)恰当。
(4)不恰当。担任该公众利益实体审计项目合伙人的冷却期不足5年,不能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5)不恰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需要确认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在审计报告中签字确认的是项目合伙人,并非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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