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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中国居民张某2014年3月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品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核算餐馆2015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品加工店2015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张某选择从副食品加工店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投资者的费用。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餐馆核算无误,无纳税调整事项;但发现副食品加工店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获得的相关资料如下:(1)张某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510元,已通过税务机关审核,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品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题目:2015年副食品加工店应调整收入( )元。
  • A 、52000
  • B 、50485.44
  • C 、50000
  • D 、504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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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2015年副食品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3%)=5048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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