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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中国居民张某2014年3月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品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核算餐馆2015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品加工店2015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张某选择从副食品加工店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投资者的费用。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餐馆核算无误,无纳税调整事项;但发现副食品加工店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获得的相关资料如下:(1)张某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510元,已通过税务机关审核,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品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题目:2015年张某就餐馆和副食品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元。
  • A 、68509.74
  • B 、84770.80
  • C 、72297.85
  • D 、772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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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副食品加工店应纳税所得额=800000-650000+50485.44-100.46-500+40000-3500×12=197884.98(元)

根据现行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张某就餐馆和副食品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7884.98+400000-360000)×35%-14750=6850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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