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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2004年9月,某市税务局、北郊征收处查实李某在2003年3月- 2004年3月间,无照经营打包带、钢材等业务,销售额34357.65元,从未申报纳税。据此,北郊征收处于2004年10月10日对李某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要求按临时经营对其补税4239.88元,罚款500元,限次日缴纳。李某未缴税款,仅缴纳罚款500元。10月23日,征收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到李的家中扣押了彩电、收录机,并开具了凭证(非省局统一制定的暂留实物的文书),限李于10月25日前缴清税款。李仍拒不缴税。李某决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根据本案例分析,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接受代理复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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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接受委托,主要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而定:(1)若李某要求对其在2003年3月- 2004年3月无照经营,从未申报纳税一事申请复议,作为注册税务师,应向其解释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无照经营、不申报纳税的法律后果。此项代理行政复议的委托不能接受。(2)若李某要求对征收处扣押彩电、收录机,并开具非省局统一制发的“暂留实物文书”一事申请复议,作为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此项委托。理由如下:第一,征收处扣押李某的家用电器,是未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执法程序不足。第二,征收处扣押家用电器应向李某开具“扣押、查封财产清单”,而征收处开出的却是非省局统一制发的“暂留实物文书”,属于未按法定规程行使税收执法权力的问题。鉴于征收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李某委托代理复议事宜。但是,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之前,应要求李某按征收处的征税处理决定,先缴清税款、滞纳金,否则,申请复议的范围仅限于罚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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