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题(主观)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据查,汇源100%果汁占据了国内纯果汁46%的市场份额,中高浓度果汁占据39.8%的市场份额。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79万吨,国内营业额26. 56亿元。可口可乐旗下“酷儿”、“美汁源”等果汁饮料在中国果汁市场也有一定消费影响力。全部可口可乐品牌在中国的年销售额早在2005年就已经超过100亿元。为此,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商务部经审查确认集中将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但最终可口可乐公司未能提出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不利影响的救济方案。商务部遂作出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可口可乐公司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作出的禁止集中决定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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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口可乐公司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作出的禁止集中决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即当事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 1 【单选题】甲公司2010年3月6日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为()。
- A 、102万元
- B 、104万元
- C 、100万元
- D 、101万元
- 2 【多选题】2008年3月2日甲公司委托A公司代销商品1 200件,协议价为每件5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每件300元。商品已于当日发出。甲公司收到A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A公司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A公司按每件800元的价格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8月30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下列关于该笔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中,表述正确的有( )。
- A 、甲公司8月30日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300000元
- B 、甲公司3月2日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600000元
- C 、A公司8月30日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480 000元
- D 、A公司8月30日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80 000元
- E 、A公司在该笔委托代销业务中获得的收益为180 000元
- 3 【单选题】2009年9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关税税率为15%),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1年8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15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之日关税税率为10%)。该公司应补缴关税( )万元。
- A 、30
- B 、32
- C 、36
- D 、40
- 4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5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到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6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甲公司依法在北京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张某为该办事处代理人,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美国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注册的经营资金是70万元人民币。2008年10月,美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联合,在深圳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丙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是3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以商标权出资50万美元,机器设备出资150万美元,其余为乙公司的货币出资,全部注册资本于2011年10月前缴清。丙公司的章程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并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2%的储备基金和3%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009年8月,甲公司打算从中国购买一批保健药品,分别委托其驻北京办事处和丙公司在中国进行采购。于是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和丙公司分别与某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丙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于9月20日按约定向对方出具了一张与合同总价款等值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其开户银行A银行承兑。但由于保健品公司经手人员保管不善,该汇票于9月24日遗失,保健品公司在票据丢失的第二天向A银行挂失止付,9月26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支付了1/3的货款,尚有70万元货款未能清偿。经保健品公司多次催要,该办事处仍无力清偿。于是,2010年1月,保健品公司将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70万元,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是否为中国法人?(2)丙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缴纳期限以及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计提比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保健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保健品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出?说明理由。(5)丙公司是否应当对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欠付保健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
- 7 【综合题(主观)】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决议,同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 000万股,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将首次公开募股(IPO)价格定为每股6元。与本次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文件、合同已签署,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均已办妥。2008年10月10日,甲公司的上市申请获批。甲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共计100万元,另发生广告费、路演费300万元。 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及实现多元化经营,甲公司在2009—2012年进行了一系列投资和资本运作。 (1)甲公司于2009年3月2日与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以乙公司2009年3月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基础,甲公司定向增发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给丙公司,丙公司以其所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②甲公司定向增发的普通股股数以协议公告前一段合理时间内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加权平均股价每股15.40元为基础计算确定。 ③丙公司取得甲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当日即撤出其原派驻乙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甲公司对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 (2)上述协议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①经评估确定,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于2009年3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9 625万元。 ②经相关部门批准,甲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丙公司定向增发50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并于当日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丙公司拥有甲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8.33%。 2009年5月31日甲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为每股16.60元。 ③甲公司为定向增发普通股股票,支付佣金和手续费100万元;对乙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发生评估费用6万元。相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④甲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丙公司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后,即对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改组后乙公司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派出6名,其他股东派出1名,其余2名为独立董事。 乙公司章程规定,其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须由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⑤2009年5月31日,以2009年3月1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为基础,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6 000万元(与账面价值相同)。 (3)2009年、2010年、2011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 000万元、2 000万元、1 000万元。 (4)2010年4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 000万元,并于月底实际发放。 (5)2010年6月30日,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乙公司部分股权换取了丁公司10%的股权。甲公司换出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90万元,占其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权的5%。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丁公司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假定丁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甲公司对丁公司没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 2010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无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又从丁公司的另一投资者处取得丁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1 300万元。此次购买完成后,持股比例达到30%,对丁公司有重大影响,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2011年1月1日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 200万元。 2011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 2011年末丁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最终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 2011年乙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 2012年1月5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丁公司的15%股权对外转让,实得款项1 400万元,从而对丁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将对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 (6)2012年4月20日,丁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400万元。 (7)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甲公司与丙公司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合并前后甲公司与乙公司未发生任何交易。甲公司与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②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③除给定情况外,假定涉及的有关资产均未发生减值,相关交易或事项均为公允交易,且均具有重要性。 ④甲公司拟长期持有乙公司和丁公司的股权,没有计划出售。 ⑤各公司均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⑥各公司实现的利润均衡发生。 作出甲公司上述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 8 【单选题】2009年9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关税税率为15%),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1年8月31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15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之日关税税率为10%)。该公司应补缴关税()万元。
- A 、30
- B 、32
- C 、36
- D 、40
- 9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10 【综合题(主观)】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到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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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为()元。
- 下列各项收入中,属于工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有( )。
-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该规定属于法律规范的类型为( )。
- 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假设第二期项目的决策必须在2013年年底决定,该行业风险较大,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可比公司的股票价格标准差为14%,可以作为项目现金流量的标准差,要求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考虑期权的第一期项目净现值为多少(精确到0.0001万元),并判断应否投资第一期项目。
- 下列关于净现值和现值指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甲公司是否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简要说明理由。
- 降价后每月家政服务需求至少应达到多少小时,降价措施才是可行的?此时的安全边际是多少?
- 用股价平均法确定甲公司的每股股票价值;
- 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的利润总额、向贫困山区捐赠款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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