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特别刑法即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2)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刑法(刑罚法规Penal Law)。因为适用刑罚的前提是犯罪,2.刑法属于实体法。
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甲之后将账作平的行为使得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
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对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应归责于谁,但真正对死亡结果作用力大的是丙将刘某藏匿到草丛中的行为,刘某死亡的结果应归责于丙而非乙。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
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只是承诺将自己作为一名普通医生的权力(开药)予以交易,其行为应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村委会主任只有在协助政府实施土地管理工作时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丙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考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或者是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而应成立代替考试罪。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成立代替考试罪(帮助犯)?丙在甲的授意下代替考试的行为也成立代替考试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乙将女儿出卖的行为,成立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想象竞合犯,而本案中在丙的拘禁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介入了吴某自身的行为。吴某的死亡结果不应归责于非法拘禁行为,丁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女生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因此其取走手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其犯罪的成立需要危害后果的出现“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
下列哪些选项正确(不考虑数额或情节)?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用变造的假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因为使用假币罪指的是使用伪造的假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无需数额较大),既触犯开设赌场罪(帮助犯)。又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
1.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考点】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偶然防卫。甲并未认错侵害对象“最终乙要承担故意伤害未遂的责任。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乙入户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对戴某实施暴力,应将行为整体评价为抢劫罪,本案中作为被害人的戴某刚好具有警察的身份。但并不意味着其抓捕行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丙以暴力的方式妨害警察的公务行使,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考点】伪造证据罪、诬告陷害罪、包庇罪。
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故乙触犯诈骗罪,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点击链接。因此甲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当被害人点击付款链接时。则其摩托车的丧失是源于丙的转移占有行为,丁的行为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将他人财物转移占有的盗窃行为“这并未改变该行为盗窃的性质,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乙丙二人实施了控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既无法归责于甲的绑架行为,也无法归责于乙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是抢劫行为的延续。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但能否将该死亡结果归属于陈某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的是由于交通工具的颠覆、倾覆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陈某的行为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基本犯)。
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他损的犯罪)。而诈骗罪则是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被害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情形(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职业禁止无需等到附加刑执行完毕才开始执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这一期限显然是终身的)。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对于丁死亡的后果应归属于谁;甲乙丙三人在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当共同对丁死亡的后果负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但是丙依然为甲乙二人的行为提供了原因力,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甲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只是最终吴某仅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产生幻觉并非使其丧失了责任能力(如果是长期服用毒品的话。之后实施的伤人行为应属于假想防卫,根据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甲应预见自己吸毒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只要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要对最终结果负责(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偏离重大。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