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位己有,这种行为除了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公司保安甲的职责是看管仓库中的财物。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A.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甲使用的是以本人的名义开设的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触犯强迫交易罪,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考点】走私假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生命和重大健康不可处分),(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乙对生命权的承诺是无效的,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1.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是否准予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故不能认定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共同的故意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犯罪故意,共同故意表现为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此时在犯意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具有共犯意思的一方即片面的共犯成立共同犯罪。没有共犯意思的另一方则以单独犯罪论处,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考点】转化型抢劫、正当防卫,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甲盗窃财物之后逃离现场1公里,故之后甲将乙打伤的行为不属于事后抢劫;尽管甲之前实施了盗窃行为。面对乙的不法侵害,甲减少、避免其不法侵害的行为“甲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乙轻伤,不属于过失致人轻伤行为,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乙是对象错误,甲为诈骗而拨电话的行为属于预备行为,针对接电话的丙实施的欺骗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中断了甲的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表明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自然的、科学意义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小偷入院盗窃虽然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主人甲任凭自己饲养的藏獒(表明甲负有防止藏獒咬死对方的义务)咬死小偷而没有阻止的,此时乙对丙负有救助义务,因之前乙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
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结合具体语境理解法律语言的含义“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对于刑法中的”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来确定其含义与范围,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不是空洞的理念。其实现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没有现实基础,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缺乏合理标准。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考点】毒品犯罪、法条竞合,而《刑法》第350条关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规定中。有关司法解释也要求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放纵走私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人员,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点】刑讯逼供罪、法律拟制。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只有取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乙非法持有枪支,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立功。乙没有法律依据非法持有枪支,丙为检举、控告乙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而偷拿枪支的行为,就谈不上对其送交枪支到派出所是否要成立立功的问题。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考点】劫持汽车罪、抢劫罪、罪数形态,构成劫持汽车罪。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这一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第3条第(4)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第6条第2款的规定“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黄某属于犯罪中止,【考点】犯罪中止、未遂,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如果纳税人仅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应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黄某中止的效力并不能及于犯罪的单位,单位的逃税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财产价值的财物不一定要求其有客观的、经济上的交换价值。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考点】犯罪未遂、不能犯、因果关系、过失犯,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没有对危险物质进行合理处理。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保管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不谨慎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和丙的拿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和赵某构成重婚罪的共犯”属于两个主体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的共犯,其原本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其和组织卖淫者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仍然存在。
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考点】构成要件要素;从某一要素是否涉及人的内心事实的角度,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纯客观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考点】挪用公款罪、罪数、共犯,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行为形态有三种,同时要求满足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犯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B项检察官违规打开犯罪嫌疑人的械具后未跟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