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些情况表明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取决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主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主动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还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刑法》第3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毒品罪。这意味着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而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当然。
甲的开枪行为具有致人死亡与打死警犬(毁坏财物)的客观危险,行为人对此存在相应的主观认识,应当认定这一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当然应当认定甲具有重罪故意(即具有杀人故意)。同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打中任何目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考点】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也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由于甲的行为活动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
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考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中断了非法拘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2.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故甲、乙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出卖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没有规定非法赠与枪支罪。
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其中故意杀人罪适用最长追诉时效20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由于在前罪的追诉时效内“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则应对丙撤销缓刑,只有前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甲2010年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一人犯数罪并不是缓刑禁止适用条件。
1.下列哪些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甲收取了乙交付的银行卡,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害丙既遂。甲对致死丙死亡的危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应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甲,故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的既遂。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而甲投毒之后实施了客观的中止行为。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的投毒行为与该构成要件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只要甲存在客观的中止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1.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项,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即只要客观上具有法益侵犯可能即可认定。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客观上不要求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当然也就不要求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不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同的。主体必须是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人员。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以外的人员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应当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考点】贪污罪、受贿罪,指使乙非法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乙与甲成立受贿罪的共犯。贪污是将已经属于国家的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据为己有”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并未将已经收到的罚款据为己有。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
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应认定为从犯,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考点】聚众斗殴罪,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商品的主人乙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实际上是把财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丙,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那么甲的行为就不成立三角诈骗,即在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平和地侵夺被害人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