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根据何种标准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以被骗人属于行为人阵营还是属于被害人阵营为标准,就应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只要被骗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接近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保姆具有处分李某手提电脑的权限或者地位,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导致难以完全否认甲构成盗窃罪。
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A.甲长期虐待乙的,甲、乙虽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应当认定甲、乙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构成虐待罪(如在刑法上否认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则事实婚姻中一方虐待另一方的将无法按照虐待罪处理,不论事实婚姻是否属于婚姻关系。乙作为母亲在法律上负有保护子女安全的义务,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甲作为父亲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起码对丙构成遗弃罪。
【考点】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此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论处,而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故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
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挪用5万元公款的行为既然尚未成立挪用公款罪,自然不应从该日开始计算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时能够形成竞合关系,错误地认为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对立的关系。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本题属于甲在网吧捡到他人的信用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甲、乙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在甲准备再次取款时:该行为在刑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甲在犯罪的过程中,乙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乙属于承继的共犯)。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考点】犯罪故意(认识错误)。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或者说什么是丙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如果能够认定丙和甲成立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考点】单位犯罪的处罚。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遂标准虽然相同,同样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数额等进行具体判断。《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但对相关自然人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仍应以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
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丙的死亡与甲的驾车行为虽有因果关系。对丙的死亡又难以认定甲存在过失,同样可以得出甲不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应认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据此也可否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救生员乙对于公共游泳池内游泳的人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在法律上行为人是否负有救助义务,与行为人对此是否存在认识无关。丈夫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即误以为自己不救离婚诉讼期间的妻子是不违法的,故对妻子的死亡丈夫应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甲在法律上负有救助母亲的义务,甲能救出母亲却未救出母亲的行为具备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在没有排除犯罪事由的前提下。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的暴力,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的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按拐骗儿童罪处理的。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考点】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他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故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法律无法期待犯罪人不去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乙帮助毁灭的证据是犯罪人本人的犯罪证据,故乙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甲属于采取不为刘某所知的方法秘密窃取了刘某的蔬菜,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取得了刘某的蔬菜,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并未以对财物实施强力(暴力)的手段取得蔬菜,甲的行为也不属于使刘某产生认识错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上述行为之所以能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是因为该行为具备抢劫的本质,来维护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成果”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则甲仅触犯盗窃罪,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利用不知情的外地人窃取了石狮。
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
B.投放危险物质罪,既然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出现。污染环境罪就不属于危险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因为行为人所投放物质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程度如何、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电力设备罪也是具体危险犯,因为行为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情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这意味着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醉酒驾驶机动车,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考点】危险驾驶罪,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现行刑法并未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无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在客观上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甲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参与盗窃的丙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并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在报警之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丁的行为起码属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考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前后的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甲将毒品卖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故应以贩卖毒品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数罪并罚,甲、乙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意杀人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使人体器官机能彻底衰竭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