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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答案】D
【考点】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解析】
A项错误。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他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
B项错误。乙将甲的杀人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妨碍证据显现,属于“毁灭”证据,故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C项错误。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不利于司法机关抓捕甲,故属于帮助甲逃匿,成立窝藏罪。
D项正确。犯罪人犯罪后毁灭犯罪证据,这可谓是一种本能,法律无法期待犯罪人不去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因此,帮助毁灭证据罪中帮助毁灭的对象仅为“他人”的犯罪证据,而不含犯罪人本人的犯罪证据。甲虽唆使乙扔掉凶器,但该凶器是甲本人的杀人工具,换言之,乙帮助毁灭的证据是犯罪人本人的犯罪证据,而不是他人的犯罪证据,故乙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教唆犯的余地。
2.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答案】CD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
A项错误。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
B项错误。甲客观上盗窃了枪支,主观上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认识到自己盗窃的对象是“枪支”,并希望或者放任枪支被盗结果的发生,应认定甲具有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枪支罪。甲仅是对自己所触犯的罪名存在不正确的认识错误(以为自己仅构成盗窃罪),该错误不影响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的成立,不影响对甲按照盗窃枪支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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