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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答案】ABCD
【考点】犯罪故意(认识错误);间接正犯
【解析】
A项正确。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
B项正确。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C项正确。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正确。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在结论上应无争议。问题在于,丙的杀人行为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丙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对此,只有两条思路可走:一是共犯的思路。如果能够认定丙和甲成立共同犯罪,则即便丙并未独立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其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本题中,丙与甲不存在杀人的共谋,难以认定丙、甲成立共同犯罪。而且,丙并无帮助甲完成犯罪的意思,丙只有杀死丁这一实行本人的犯罪的意思.故对丙也无法认定为片面共犯。可见,共犯的思路行不通。二是单独犯的思路。在无法认定丙与甲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只能按照单独犯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由于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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