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构成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各犯罪主体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等)。8.刑法分则将教唆、帮助行为拟定为实行行为的犯罪,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以下两种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即必须是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这时如果中止犯罪。注意共同犯罪中中止的有效性:2.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1)结果犯应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犯罪未得逞并不是说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而只是说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3)行为犯应以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3.主观条件——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标志,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特征。2.客观上已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指为犯罪实行具有直接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犯罪预备行为,如果行为对将来实行犯罪不具有制造直接便利的性质。这对将来杀人犯罪的实行没有直接的作用。
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基于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一是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赛马法、自行车竞赛法规定某些发行彩票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二是法令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但在社会观念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判处犯罪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被害人承诺的法益只能是本人有权支配和自由处分的个人法益(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不能承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尤其不容许牺牲较大的国家、公共利益以保护本人较小的财产权益。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不法侵害主要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即只要行为人当时在主观上足以认定自己或他人的人身面临不法侵害,认为应当以客观上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为判断标准,不法侵害必须客观、真实地存在:是否对所有人身权利的侵害都能进行正当防卫。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预见的可能性程度/概率大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预见程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自然人必须具有备刑事责任年龄与(狭义的)刑事责任能力两个基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是指实行行为对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危害结果采取狭义说;(2)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使直接客体遭受损失的事实。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认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一定程度的可能性的行为,并不影响条件关系是成立。不影响条件关系即因果关系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危害结果、行为对象、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对于因果关系是否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这个问题,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行为是犯罪的存在要素。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物质性。危害行为必须具有有意性,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2)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构成要件该当(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指行为事实具备刑法对某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指对于实施了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如果一个行为人已经全部具备了A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将结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进行:故意杀人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分别是:甲某的行为事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而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又包含若干的犯罪构成要素。犯罪客观方面是四要件之一,1.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与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
指统治阶级出于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以刑法规定为犯罪的罪行。而法定犯则是因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才成其为犯罪,分别是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即《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及国家安全的犯罪。
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规范或社会秩序”一种行为即便没有造成实害。这两种犯罪本质观在评价重心、违法性论、刑法目的、刑罚目的、价值追求等一系列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侧重对行为本身的否定性评价(即行为无价值)”而主张这两种犯罪本质观的都有,二.对不能犯的态度犯罪本质观的”三、中国刑法对犯罪本质观的选择及其倾向:规范违反说”
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应当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仍不排除我国依据属地原则适用中国刑法处罚。(2)凡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内犯罪的,(1)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1)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惟一法律依据。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即刑法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力求明确具体,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刑罚。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经济法、行政法、民事法等法律中的有关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条款:这种规范由于是附带规定在经济、行政、民事等非专门刑法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