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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
帮考网校2020-09-30 14:0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的体系

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 犯罪;第三章 刑罚;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 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

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实施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刑法规范,由于它是在刑法典之外单独以“决定”形式存在的刑法规范,因此被称为“单行刑法”。

2)附属刑法规范: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经济法、行政法、民事法等法律中的有关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条款。

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种规范由于是附带规定在经济、行政、民事等非专门刑法法规中,因此被称为“附属刑法”。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也被看成是刑法规范的存在形式。

二、刑法的解释(★★★★★)

1.按照解释的效力,分为:

1)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分为三种情况:

A.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例如:《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B.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或阐明。

例如: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C.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例如:199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司法解释:指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与最高检)对具体运用刑法所作的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双高解释)

3)学理解释:指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从理论上或者学术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能影响立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必须以刑法为基础,不能类推。立法解释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当而者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立法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分为:

1)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所用文字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使其涵义明确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涵义按照立法精神,根据法理所作的解释。具体可细分为:扩大(扩张)解释、缩小(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常用的为前三种。

A.扩张解释:扩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

例如: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明知”的解释是“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注意,扩大解释虽然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但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就属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

例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对象“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或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包括黑猩猩在内,就是类推解释。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超出了国民的可预测范围。

B.缩小解释:缩小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除自己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为缩小解释。将“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也算是一种缩小的解释,但违背了立法精神,应予以禁止。

C.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例如:《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不满二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这就是一种当然解释。

D.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满2年能不能减为无期徒刑?不能。这就是反对解释。

E.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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