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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刑法各论概说,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分则体系
根据同类客体分类:10章。
依次为: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结构
例如:抢劫罪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典分则条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而具体犯罪的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为罪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法定刑。罪状与罪名密切联系,罪名或明或暗的包含在罪状之中。
(一)罪状
1.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种类(★)
(1)简单罪状
例: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
(2)叙明罪状
例: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
(3)引证罪状
例:第124条第1款描述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该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视设施罪的罪状。采取引用罪状是为了避免重复,使条文简练。
(4)空白罪状
例:第340条:违反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
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
1.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与宣告刑不同。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犯罪确定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立的量刑标准,它着眼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以及犯罪人的特殊性。法定刑不确定,但宣告刑绝对确定。
执行刑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实际执行刑罚时可以根据其表现减刑,但只能减少而不可以增加。
2.基本形式(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罪名
1.概念
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
我国一般在三个层次上使用罪名,其一是类罪名,其二是亚类罪名,其三是具体罪名。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不能依据类罪名和亚类罪名定罪,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罪名通常不是由刑法条文规定,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立。
2.种类
(1)立法罪名、司法罪名
例: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
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
三、阅读、适用法条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例:《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罪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2.罪名:绑架罪
3.法定刑:
(1)基本犯(普通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减轻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加重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或加重的犯罪构成)
(1)加重的犯罪构成:符合普通的犯罪构成,且(过失或故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
(2)减轻的犯罪构成:符合普通的犯罪构成,且情节较轻的。
5.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从犯罪进程看,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的,为绑架罪既遂;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的,成立绑架罪预备、未遂或中止。
(2)从行为样态看:本人实施了第239条规定的实行行为(绑架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的),符合绑架罪基本的犯罪构成,为绑架罪的实行犯(正犯);虽然本人没有实施第239条规定的实行行为(绑架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的),但教唆他人实施绑架或为他人绑架提供帮助的,则符合绑架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为绑架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6.结合其他法定量刑情节予以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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