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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附加刑,一起来看看吧!
一、罚金
(一)含义: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罚金刑的立法模式
1.限额罚金制。
2.倍比罚金制。
3.无限额罚金制。
(三)罚金制的科刑模式
1.并科式;
2.选科式;
3.单科式
(四)罚金刑的执行
1.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2.酌情减免罚金是事由及程序: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3.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执行机关: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没收财产
(一)含义:指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二)没收财产刑的规定
1.适用模式:必并制与得并制、选并制
2.适用对象:主要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的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
3.没收范围: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同于刑事没收,与国外没收财产的区别)
4.正当债务清偿:“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5.执行:
(1)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
(2)原则由一审法院执行。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我国,罚金、没收财产统称为“财产刑”,学界争议较大的是财产刑并科制的废除或限制(双重处罚)
三、剥夺政治权利
(一)含义: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1.内容:剥夺以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对象: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A.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
3.期限:
(1)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
(3)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起算和执行: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四、驱逐出境
(一)含义:指将犯罪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逐出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二)适用对象:犯罪的外国人
(三)执行时间:
1.独立适用时,自判决确定之后执行;
2.作为附加刑适用时,应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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