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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主体
帮考网校2020-09-30 14:2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主体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主体,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主体概述

(一)内涵

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外延

1.自然人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2.单位犯罪主体。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必须具有备刑事责任年龄与(狭义的)刑事责任能力两个基本条件,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含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这八种应当指八种犯罪行为,而非指八种具体罪名。(注意:269条的转化抢劫,不适用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但携带凶器抢夺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则以抢劫罪论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当然也成立犯罪)

3)不满14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6)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年龄的计算: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公历,生日第二日起算。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否“违法行为”(客观违法论、主观违法论)。

3.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上述情形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若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的;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含义

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归责能力”,是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四分法:完全、完全无、相对无、减轻)。限制责任能力不等于部分责任能力(偏执狂)

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任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的确定标准:

A.医学标准(或称“生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区分精神病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前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病、妄想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病理性酒精中毒、白痴与痴呆状态等;后者包括各类型的神经(官能)症、变态人格、性变态、轻度或中度低能、情绪反应、药瘾、慢性酒癖(或称慢性酒精中毒)、一般性醉酒(或称一般急性酒精中毒)等)B.心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为精神病人不一定在精神结构的所有方面都是错乱的,可能在某些方面是正常甚至超常的。如果精神病人实施的是自己能够辨认和控制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时完全无责任能力。)此外,确定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还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作出技术(专家)鉴定,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案情等作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能力的判断。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要就生理性醉酒(一般醉酒)而言。将醉酒人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不因为醉酒在事实上减弱辨认控制能力而减轻其罪责。

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疾病。如果这种病人因饮酒而导致完全丧失辨别控制能力,视为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但如果这种病人是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醉态,并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排除成立犯罪的可能。——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如丈夫因醉酒而疯狂将妻子杀害)

5)又聋又哑(既聋且哑)的人或者盲人(双目失明)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定义与理解

指刑法明文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份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公务、军人、在押罪犯等。

特殊犯罪主体所要求的身份通常是以特定公职或者职业为内容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现役军人(军职犯罪);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罪)等。此外,还包括其他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纳税人(抗税罪);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伪证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等。

特殊身份必须是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具备的特殊资格和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状态。故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正犯)而言,对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身份限制。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要件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1)定罪身份又称作为构成要件的身份,是具有定罪意义的身份,如贪污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真正身份犯)

2)量刑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如第238条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不影响是否成立犯罪,而影响量刑。(不真正身份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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