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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单位犯罪
帮考网校2020-09-30 14:4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单位犯罪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单位犯罪,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适格: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理解: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999年6月司法解释: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主要是(中央、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执政党的机关也视为机关。“团体”指社会团体,如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法学会、宋庆龄基金会等。

2)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3)成立单位犯罪的单位必须合法成立,并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因此,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在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单位决定,由单位成员实施

集体意志决定,单位成员依该决定、命令施行。单位与成员之间不成立共犯。但如果单位与成员之间相勾结,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可成立共犯。

3.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

表现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1.处罚原则:双罚(既罚单位又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主,单罚(只罚人不罚单位)为辅。

2001年1月最高法《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2.刑种:对单位的处罚只有罚金。

四、司法实务处理单位犯罪的经验

1.犯罪单位被兼并更名的处理:2002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走私刑案意见》: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资产重组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例如:某国有企业犯单位受贿罪。若该原单位被兼并更名的,不处罚原单位,也不处罚兼并更名后的新单位,只处罚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若该原单位只是名称发生更改,仍以原单位(名称)为被告单位。

2.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2001年1月最高法《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

1)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2)单位与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中自首的认定:《走私刑案意见》: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视为自首。但对于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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