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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财产罪(普通罪名)
帮考网校2020-10-09 11:5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财产罪(普通罪名)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财产罪(普通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挪用资金罪

(一)定义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行为对象是本单位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资金,也不包括本单位的物品。“挪用”是指以暂时使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

挪用行为包括: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暂时使用的目的,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

2)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它自然人和单位。

2.立案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3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前述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在1万——3万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3.此罪与彼罪界限:

1)与职务侵占罪:主要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2)与挪用公款罪:主要在于主体不同

4.(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3)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4)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挪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资金,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所委派到的单位的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挪用”的理解:“挪作其他公用”。如果挪作私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2.犯罪对象: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失业保障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预防、控制突发传染性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3.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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