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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普通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1.构成本罪,“他人”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并且是真实自愿出卖自己的人体器官。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或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致人重伤罪
指过失致使他人重伤的行为。
三、猥亵儿童罪
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女性强奸男性儿童的,可以成立猥亵儿童罪。
四、强迫劳动罪
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犯本罪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只定本罪一罪。在强迫他人劳动过程中,有关人员又对职工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
五、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工矿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
六、非法搜查罪
指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1.在经合法授权执行搜查过程中,存在法律手续上的细微瑕疵,或者没有严格遵循搜查程序的,不成立本罪。
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妨碍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
1.侵入。
(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
(2)合法进入(包括误入),拒不退出。
2.罪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原则上不数罪并罚,作为牵连犯对待。
3.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八、暴力取证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特殊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
2.转化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这里是指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直接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不包括被害人因此而自残、自杀)
九、虐待被监管人罪
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转化犯: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十、侵犯通信自由罪
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1.邮政工作人员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十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三、破坏军婚罪
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十四、虐待罪
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俄、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1.本罪是亲告罪,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2.罪数:
(1)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3)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的,属于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十五、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十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1)该条并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2)内容是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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