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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十、诬告陷害罪
(一)定义
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捏造事实”的认定:
(1)捏造事实包括以下情形:
A.无中生有,凭空捏造;
B.在存在一定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行为人捏造证据,对他人栽赃陷害;
C.借题发挥,将他人的非犯罪事实捏造为犯罪事实;
D.行为人故意歪曲事实,将构成轻罪的行为捏造事实使其扩大为重罪事实,以期加重他人的罪责。
(2)捏造的事实是否必须为犯罪事实?通常情况下如此。但如果行为捏造自认为是犯罪事实的事实,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
2.“告发”的认定:
(1)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活动;
(2)告发的形式包括:
A.一般为主动告发;
B.行为人在刑讯逼供下被迫胡乱告发;
C.行为人为逃避罪责,诬告其他人员的。
3.“他人”的认定:
(1)犯罪对象为“他人”,包括犯人,自我诬告不构成犯罪。
(2)他人是否包括单位?原则上本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单纯诬告单位不构成本罪,但有时诬告单位会意图使相关的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也可构成本罪。
(3)受害人必须明确具体。
4.法定从重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2)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意图。如果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以犯罪论。
6.此罪比彼罪的界限:
(1)与诽谤罪的界限:
A.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的名誉;
B.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或人格的事实并散布,但不是向有关单位告发;
C.捏造的事实不同:本罪是捏造犯罪事实,后者是捏造足以损坏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
(2)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A.客体不同:本罪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B.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一般自然人,报复陷害罪的对象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C.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本罪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后罪无这种限制;
E.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罪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压制报复陷害。
(3)与伪证罪的界限:
A.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伪证罪主体为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
B.发生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侦查之前,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C.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捏造的是全部犯罪事实,伪证罪只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与翻译。
十一/十二、侮辱罪;诽谤罪
(一)定义
1.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侮辱罪与诽谤罪均为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侮辱、诽谤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不定为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侮辱、诽谤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是评价为“情节严重”。
十三、刑讯逼供罪
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特殊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转化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这里是指刑讯逼供直接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不包括被害人因此而自残、自杀)
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本罪为亲告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1)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杀。如果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方式干涉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行为方式:行为手段上仅限于暴力手段,采用非暴力手段,不能构成本罪。
十五、重婚罪
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重婚”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情形。通常左右邻居也以为他们是夫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同居,未达到事实婚姻程度的,不成立重婚罪。1958年最高法《重婚批复》中指出:“如果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姘居,不能为人是重婚。”
2.不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
十六、遗弃罪
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犯罪对象包括:
(1)丧失劳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经济上予以供给的人;
(2)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人;
(3)因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 特殊主体: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3.特意将被害人遗弃在荒郊野岭等人迹罕至地方的,定故意杀人罪。
4.“情节恶劣”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有:因遗弃而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而在走投无路中自杀的;或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被害人情形的;或遗弃者屡教不改的;或遗弃动机十分卑鄙的,等。
十七、拐骗儿童罪
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1)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在于不具有出卖的目的。
(2)如果先是基于收养目的拐骗儿童,后来又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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