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故意杀人罪
(一)定义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1.行为对象:必须是具有生命的人,不包括本人。
母体腹中的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对胎儿的伤害、杀害行为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人的死亡标准:司法中采用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从医学的角度,科学的是脑死亡标准)
2.行为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3.关于自杀的认定
(1)逼迫自杀。即利用权势或者经济、亲属关系上的优势,故意迫使他人自杀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2)教唆自杀。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但注意如下例外:
A.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C.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欺骗他人自杀。
(3)帮助自杀。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
A.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对自杀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定故意杀人罪。
(4)相约自杀。
A.相约自杀是真诚的,由于体质不同或抢救条件等不同而一人死一人生还,对生还者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一方设圈套,诱使对方自杀,定故意杀人罪;
C.相约自杀,约定甲先杀乙,甲再自杀,乙死而甲生还,甲为受嘱托杀人,定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D.相约自杀过程中,一方忽然产生反悔想法,中止了自杀行为,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救助对方的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以致对方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5)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A.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B.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般辱骂)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C.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不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其法益侵害达到犯罪程度时,应以相关犯罪论处。例如,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
D.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了自杀的,应按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例: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故意杀人罪;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5.此罪与彼罪:
(1)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别标准:两步走:第一步,看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故意的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过失的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步,看行为本身的性质,具有伤害性质的,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具有伤害性质的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区别标准:看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6.一罪或数罪:
(1)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的情形:
A.组织或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成员自杀,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B.聚众“打砸抢”(包括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C.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D.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E.以暴力行为实施抗税,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F.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只定原罪一罪的情形:
A.绑架“撕票”即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致死,非法行医致死,虐待部属致死的,只定原罪;
C.以故意杀人为手段劫持航空器的,只定劫持航空器罪,对行为人处死刑;
D.为抢劫而先杀人,或者在抢劫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反抗而故意将其杀死的,只定抢劫罪;
E.虐待致人死亡的,定虐待罪。(在虐待中,一次性击死的通常定故意杀人罪)
(3)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A.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不以数罪论处,只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犯。若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B.保险诈骗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的,以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C.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7.既遂标准:结果犯,以死亡为标准。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所持心态不同,前者为过失心态,后者为故意心态。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分:
(1)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均是出于过失。
(2)不同点: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对其他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作了专门的规定,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失火致人死亡等),以其他条文规定定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处刑,不再另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还有些故意犯罪已将致人死亡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如强奸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的,则直接按照该故意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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