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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5
帮考网校2020-10-09 11:1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定义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的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欺诈、哄骗、诱惑或者胁迫妇女、儿童,使妇女、儿童置于行为控制下的行为;“绑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儿童当做商品加以收受、买进的行为;“贩卖”可以是自己亲自卖,也可以是请人代为卖出;“接送”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接收、运送妇女、儿童的行为;“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的行为。

(三)司法认定

1.犯罪对象问题:“妇女”:14周岁以上的女性,包括正常妇女与不正常妇女,包括中国妇女与外国妇女;“儿童”:14周岁以下的男女儿童,也包括婴幼儿。

2.(1)对于那些因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养子女的,可不作犯罪处理,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出卖子女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论处;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借收养儿童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3)拐卖拾捡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3.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实属于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4.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与绑架罪、诈骗罪

5.罪数问题:

1)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因勒索未成而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以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2)绑架妇女、儿童后没有卖出,但向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近亲属等要求交付财物的,以绑架罪论处;

3)在拐卖过程中因殴打、捆绑等行为,过失导致被拐卖妇女、儿童伤害、死亡的,按本罪论处,不并罚;

4)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杀害、伤害的,以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5)奸淫或强奸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强迫、诱骗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6)虽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其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杀害或强奸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应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6.本罪是行为犯,且为选择性罪名。

7.既遂标准:本罪为目的犯,但并不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是犯罪既遂。

8.法定加重事由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近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主观:出于收买的目的,并且不具有出卖的目的。

1)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收买的时候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罪数问题: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是拐卖妇女罪一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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