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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四、抢夺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4)使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2.抢夺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对象限于动产。
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侵占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侵占罪的既遂标准: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前,他人财物处于行为人的合法占有下,因此侵占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或者拒绝交出为标准。
2.犯罪对象的认定: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保管”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而代为保管或者主动代为保管的行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般是指代为保管的个人财物,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受单位委托保管的单位的财物。(对保管应该作广义的理解,代为保管的财物是指基于委托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物,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
(2)“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财物放置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占有的财物。不同于“遗失物”,遗失物是不慎丢失在无人管理的场所或者有许多人进出,管理人不能有效控制的公共场所的财物如何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一要结合物品遗失时间长短,二要结合物品遗失的场所。
(3)“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埋藏物既可以是国家所有的,也可以是个人所有的。当然,如果行为明知埋藏物为某人所有,而加以挖掘和占有的,则构成盗窃罪或者其他犯罪。
本罪对象不包括遗失物与漂流物。
3.罪与非罪的界限:
(1)侵占财物未达数额较大的,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以犯罪论处;
(2)如果侵占财物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又将侵占的他人财物退还的,不以犯罪论处;
(3)不是拒不退还,而是要求延期退还,因而引起纠纷,或者口头拒不退还。经说服教育当即退还的,不以犯罪论处。
(4)借用特定物拒不退还的,可构成侵占罪;借用钱拒不退还的,属于民事纠纷,不定侵占罪;
(5)无因管理后非法占有,拒不退还的,可构成本罪。
4.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是由“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盗窃罪一开始意图非法占有,是从他人占有、控制下窃取。“他人占有”的认定:
(1)事实支配领域内的占有。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家中角落的财物。
(2)事实支配领域外的占有。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特定场所的占有。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
(4)他人持续支配、管理的占有。他人持续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暂时由行为人握持,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也会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旅馆房间里的睡衣、拖鞋等,由旅馆主人占有;即使行为人将睡衣穿在身上,该睡衣也由旅馆主人占有,而不是由行为人占有。
(5)特定动物的占有。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6)转移占有。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在出租车上落下的物品、在宾馆落下的物品。
(7)共同管理物,上位者占有。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数人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时,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是上位者占有财物,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
(8)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有限度地承认死者的占有。即,死者刚死,其身边的财物是有人占有的财物。死者死了很久,其身边的财物是无人占有的财物。
(9)葬祭物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由死者亲属占有,取走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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