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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2
帮考网校2020-10-09 11:5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二、盗窃罪

(一)含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数额的认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数额计算。

2)销赃数额高于物品实际价格的,以销赃数额计算。

2.犯罪对象的认定:

1)犯罪对象是限于他人所有的财物,还是可扩大到他人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自己所有但被公务机关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

2)并非所有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它必须具有:

A.经济价值性;

B.可支配性;

C.动产。

3)下列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A.枪支、弹药、爆炸物——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B.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280条“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C.人的尸体(作为珍贵文物的干尸除外)——320条“盗窃尸体罪”;

D.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328条“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窃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国有档案——329条“窃取国有档案罪”;

F.正在生长的林木——345条“盗伐林木罪”;

G.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375条“盗窃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H.军职人员盗窃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4)违禁品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盗窃违禁品,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

5)赃物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其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6)技术成果不成为本罪对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多次盗窃”:指2年内盗窃3次或以上,但每次都没达到数额较大。“入户盗窃”中的“户”,指他人生活的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居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携带凶器盗窃”指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扒窃”指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5.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盗窃罪是结果犯,学界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有“接触说”、“移动说”、“藏匿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观点。我赞成“失控说”即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标准。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6.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A.《盗窃案件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实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与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

B.司法实务: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在如下情形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家庭财产的;

2)行为人既盗窃公私财物,又盗窃自己家庭内或近亲属财物的案件,对于盗窃公私财物部分,应按盗窃罪处理;

3)16—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它亲属财物但其它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7.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是数额接近“数额较大”起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

D.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

E.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8.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

A.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B.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车辆的,并罚;

C.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送回原处为丢失的,以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D.以练习、游乐为目的,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又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偶尔偷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2)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造成公私财物毁损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其他非邮政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窃取少量财物的,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处,若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5)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处罚。

6)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电力设施或者交通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通讯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从一重论处。

7)为盗窃而投放危险物质、炸药,未引起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论处。

8)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A.盗窃罪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诈骗罪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被害人信任,而使其自动给予财物;

B.对于行为人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的,以盗窃罪处;

C.对幼儿和高度精神病患者完全没有交付意思能力的人,欺骗其财物的,不构成诈骗罪,而只构成盗窃罪。

D.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9)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A.因盗窃而使生产经营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严重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B.如果损失的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盗窃罪论处。

10)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其盗窃数额应当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11)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1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在地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13)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14)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15)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它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它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药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它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16)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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