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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
帮考网校2020-10-09 13:5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妨害公务罪

(一)定义

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虽然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的行为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

(三)司法认定

1.罪数:

1)并罚的情形:

A.走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B.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加重犯的情形:

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犯。

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加重犯。

3)从一重处断的情形:

A.妨害公务罪可以包容轻伤害结果,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2.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

(一)定义

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冒充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或职位,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特定职位的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冒充普通党员、高干子弟、亲属或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等,进行诈骗,不成立本罪。

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非法利益”即包括钱财,也包括骗取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经济待遇、城市户口等。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界定:依据相关法律解释,以下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1)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等凭证和单据。

2)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3)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它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的。

4)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

2.方式:

1)有形伪造。即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机关的名义制作。

2)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的人以机关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四、聚众斗殴罪

(一)定义

指基于争霸、报复等藐视社会秩序的动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

2.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3.转化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寻衅滋事罪

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腔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多种多样,有寻开心的,有寻求精神刺激的,有争强逞能的,等。

3.寻衅滋事罪的两种情形:

1)无故生非;

2)借故生非。

4.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它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它未成年人、多次对其它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罪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3.处罚对象: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4.法定从重处罚事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5.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赌博罪

(一)定义

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2.从重处罚的情形:

A.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B.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C.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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