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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伪造货币罪
有关货币犯罪类共有4个条文,5个罪名,分别是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前4个罪名为一般主体的犯罪,后一个罪名为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
(一)定义
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外部特征,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1)行为:伪造货币。注意“伪造”与“变造”的不同。“伪造”是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而“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进行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手段增加货币的数量和票面面值的行为。
(2)对象:是正在流通的货币,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我国货币(含台港澳货币)和外国货币,但银元、古钱以及已经废止的通货等不包括在内。
3.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1.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了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假币罪;对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的假币的数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2.伪造的货币在外观上应当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即可,不要求与真币达到完全相同的程度,也无须达到足以欺骗专业人士的程度。
3.伪造货币后又贩卖、运输(本人)伪造的货币的,或者伪造货币后又使用(本人)伪造的货币的,从一重以伪造货币罪处罚。若伪造货币后又贩卖、运输或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的,数罪并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定义
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行为: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对于委托不明真相的人代为保管假币的,也为“持有”。“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当成真币一样的利用,其实质是使假币如同真币一样进入流通领域。常见用于购物、偿债等的消费、支付,赠与、存储假币(如投入自动存款机)而有可能进入流通的,也属于使用。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行贿的,也属于使用。
2.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故意,并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三)司法认定
1.此罪与彼罪:
(1)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别在于:出售假币罪是在买方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平”交易,买方的购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用假币罪是行为人单方面隐瞒事实真相使用假币骗取对方利益,而对方对此完全不知情。
(2)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
持有假币罪是在无法查实假币犯罪案件真实性质的情况下,为填塞假币犯罪案件的漏洞,防止放纵犯罪而层层设防的结果。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的假币犯罪,就不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刑。因此对于在实施其他假币犯罪过程中被查获,如贩卖假币罪,又在其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为是贩卖假币罪的犯罪数额。又如,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事了运输行为,则不可以定为持有假币罪。(“运输”,指使假币发生相当距离的转移,通常是由伪造地、购买地往出售地、使用地转移的过程)
使用假币罪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直接置于流通。因此,若行为人将假币作为注册资本给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也应认定为“使用”。但行为人若将假币作为自己有资信能力的资本给他人看或者为了显示自己有钱而向他人展示其拥有假币之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使用”。
2.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照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照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并罚。
(3)对同一宗货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伪造的货币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后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共同犯罪
(1)“出售者”和“购买者”是否为共同犯罪?
属于对向犯。出售者仅仅对其出售行为负责,购买者仅仅对其购买行为负责。前者构成出售假币罪,后者构成购买假币罪。如果有居间人,若居间人受出售者或者受购买者委托为其寻找对象,则以出售假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双方都找到居间人,则居间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一罪论处,而交易双方分别以不同的罪名定罪处罚。
(2)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此为伪造货币罪的实行犯,而不是预备犯或帮助犯。
4.罪数形态
(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一般认为属于牵连犯,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伪造货币并使用的,一般也不以数罪论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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