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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金融诈骗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集资诈骗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是集资诈骗行为成功与否的关键。)
(2)程度:数额较大(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该数额应按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计算。
2.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具体包括:
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E.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程度: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
2.主体: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司法认定
1.关于单位能否成为本罪主体问题:
2001年1月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贷款纠纷的界限:2001年1月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其一、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二、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其一、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约能力严重不足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是否明知这一点?
其二、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其三、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诈骗本单位贷款如何认定?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诈骗本单位贷款的——定诈骗罪或盗窃罪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诈骗本单位贷款的——定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挪用目的而诈骗本单位贷款的——定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
4.其他:
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罪(包括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三、票据诈骗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具体包括:
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C.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D.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E.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对象:金融票据,包括本票、支票、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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