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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2
帮考网校2020-10-09 10:0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定义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社会上吸收不特定的众多人的资金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其二、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B.“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实现其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2)对象:公众,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明知自己的亲友向他们的亲友吸收,也认为是向“公众”吸收。

2.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吸收工作人员资金的,不能定为本罪;

2)引导中小学生正确消费,在校内设立小银行的行为,不能定本罪;

3)行为人在少数人之间吸收存款,以举办某项经济活动,不定本罪。

4)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没有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的,不定本罪。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其一、目的不同;其二、客体不同:本罪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后罪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三、行为方式和对象不同:前者以到期付息的存款方式非法吸收,对象是社会公众,也可能是特定是群众,后者通过欺骗方式进行,对象是社会公众;其四、后罪以“数额较大”为法定构成要件,本罪无此规定。

3.罪数形态的认定: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为牵连犯;

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也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并罚;

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后又开始吸收公众存款的,并罚。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定义

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及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形式、图案、颜色、色彩,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揭层、挖补、覆盖、涂改等方式,是金融票证的内容进行修改,使其改变形态或者价值。

2)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金融票证的范围如下: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③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④信用卡。

2.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3.主观:故意。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问题:

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主要有以下情形: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上分析,如果不是处于使用或者销售的目的,而仅仅为炫耀或者个人收藏等;从数额上分析,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从其他具体情节上分析,如将一张合法持有的汇款凭证因未及时结算而过期,为图便利未补办更改手续而擅自涂改领款日期领取款项等。

2.犯罪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没有法定的犯罪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并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犯罪的既遂。本罪不以使用作为既遂的要件。

3.罪数问题

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实施诈骗活动,可能触犯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从一重处罚,即以相应的金融诈骗犯罪论处。对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的行为,一般以盗窃罪处罚。但如果盗窃了印签不全的支付凭证,或者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的支付凭证,行为人在其上加以签字盖章、或者更改签名、或者增写票面金额,也触犯了本罪即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如果进而实施诈骗活动的,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相应的的金融诈骗犯罪论处。

五、洗钱罪

(一)定义

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行为:“洗钱”行为,具体包括: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并必须存在明知

(三)司法认定

1.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的区分——是否事先有通谋;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是否为法定的上游犯罪

2.罪数问题:洗钱过程中伪造帐目、票据,私刻印章的,牵连犯,只成立洗钱罪,不并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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